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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大观净水厂污泥干化处理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 2019-05-29 16:30:00 浏览次数: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大观净水厂污泥干化处理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添加收藏
招标公告

一、项目名称: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大观净水厂污泥干化处理服务项目

二、招标编号:0724-1900C10N0899

三、建设单位: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

四、

五、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六、招标范围:

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引入污泥干化处理服务商对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下属大观净水厂投入运行时产生的污泥作相应干化处理。

大观净水厂为地下污水处理厂,且为在建状态。

本次招标要求:

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选取污泥干化处理服务单位。本项目要求对污水(污水来源:生活污水、初雨等)处理运行所产生的全部污泥进行脱水干化处理,处理后污泥含水率要求为30%~40%(含30%及40%)。污泥处理选取工艺路线须符合《广州市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厂内干化减量技术标准》(DBJ440100/T 271-2016)和本项目《用户需求书》的要求,且满足后续处置采用焚烧(与垃圾混烧、水泥窑协同焚烧、电厂掺煤混烧、单独焚烧)的要求。

本项目中标单位需在大观净水厂的指定地点完成下列三项内容:①污泥干化处理的工艺设计(含除臭、除尘、通风(含送风及排风)、视频监控等系统的专项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土建施工、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并负责期间产生的费用;②试运行期(试运行期为90天)及10年运营服务,包括期间的设备维护保养、大中小修、更新、升级改造及产出干化污泥(30%≤含水率≤40%),负责干化处理后的污泥的装车、打包(必要时)及现场清洁等;必要时须负责应急排放的脱水后污泥(含水率<80%)的装车、打包及现场清洁等。③运营期结束后整体移交污泥干化处理设备。

项目合作方式:招标人通过购买干化污泥处理服务的方式,向中标人购买处理服务。中标人需投资完成招标内容的工作,招标人按实际产出的符合出泥指标的干化污泥向中标人支付服务费用。

项目工期:

1)深化设计期: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投标人完成对接原污水处理厂/净水厂的设计单位,对本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二次深化设计(包括:提交经监理单位审批的工艺技术方案、施工方案【含各分部分项专项方案】、各专业施工图纸、施工倒排工期计划、进场前所有准备工作【含工程备案资料】)并报招标人审核并通过;

2)全部设备(含材料)到场日期:中标通知书发出后60天内;

3)开工日期:招标人发出进场通知书后5天内进场(若场地与原厂区EPC项目承建方存在交叉作业,投标人也应无条件配合并进场施工);

4)完工日期:招标人发出进场通知书后95天内,投标人完成配套及附属设施的土建、污泥干化处理设备安装、调试、书面提出开始试运行报告;

5)试运行期:90天;

6)运营服务期:试运行期结束后且通过招标人验收并提交10年服务期履约保证金后起算,服务期限为 10 年。

项目情况,设备技术指标、处理效果要求:

项目地点

干基量

(吨/日)

干化污泥要求

服务期限

(天)

现场可使用面积

(㎡)

大观净水厂

32.8

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厂内干化减量技术标准》(DBJ440100/T 271-2016)

《广州市城镇生活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

3650

含地下负一层、负二层,分别由:

负一层:约1800平方米,高度5米;

负二层:约1500平方米,高度6米两个空间组成。

备注:

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处理大观净水厂运行产生的全部污泥。

2、处理单价中包含设计、现场土建,设备提供、安装调试,设备运行和干化污泥处理费,具体包含但不限于相应的设计费、施工费(含安全文明措施费)、专项方案评审费、第三方检测监测费、电费、药剂费、人工、自来水费、设备使用费、污泥打包、污泥装卸、现场清洁、视频监控设备及运行费用、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达到运行效果所应采取的相应措施(例如,备用发电机)等运行费用、维护保养费用、利润、税金等项目涉及的各项服务内容的所有费用。投标人需保证投标报价中包含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运营等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

3、投标人须保证在招标人提供的场地内放置相应设备、考虑物资存放和安排人员办公。

4、投标人须配置3条或以上完全独立的生产线。

5、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满足初步设计深度的加盖设计单位公章的设计方案及图纸资料。若中标,投标人必须按照其投标时提供的设计方案及图纸进行施工。

本项目投标限价:

本项目投标限价为符合出泥指标(合同第5.1条)的干化污泥的每吨单价:大观净水厂人民币1504.1元/吨

七、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500万元(如为联合体,注册资金以联合体牵头方的注册资金为准)。

2.投标人同时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以下资质:

①施工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②安装资质: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③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或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乙级或以上资质。

3.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成员不超过四个。投标人必须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联合体的牵头方。联合体各方应承担与其拥有资质所述范围对应的工作。联合体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同一单位在同一项目中只能单独参与投标,或仅能以某一联合体成员的身份参与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投标人必须具备满足以下①、②中任一条要求的至少一项业绩(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牵头方必须提供相应业绩):

①城镇污水处理厂(日设计处理量不少于5万吨/日)污泥干化处理系统的营运业绩;或污泥设计处理量不少于35吨/日(按折合含水率80%计算)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集中处理中心的营运业绩;

②城镇污水处理厂(日设计处理量不少于5万吨/日)同一项目中同时具有污泥机械脱水及干化的核心设备供货业绩的制造商(或污泥机械脱水及干化的集成设备供货业绩的制造商);或污泥设计处理量不少于35吨/日(按折合含水率80%计算)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集中处理中心同一项目中同时具有污泥机械脱水及干化的核心设备供货业绩的制造商(或污泥机械脱水及干化的集成设备供货业绩的制造商)。该制造商提供的供货业绩必须成功运营,已完成运营或正在运营的供货业绩均为有效供货业绩。

备注: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必须满足下述要求,否则业绩资料无效。

(1)上述业绩(包括运营业绩及设备制造商的供货业绩)须具备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生产规模达到2tDS/d(处理后污泥要求为30%≤含水率≤40%),累计处理量达到180tDS或以上的污泥减量实例。需提供项目合同、技术工艺分析报告(内容包含装机容量及规模,设备设计技术参数等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出具)、用户使用评价意见等证明材料;

(2)上述业绩(包括运营业绩及设备制造商的供货业绩)须同时提供项目所属业主名称、详细地址、业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投标人提供的已完成营运或正在营运的业绩均为有效营运业绩。若某一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干化系统由项目业主建设,建设完成后由投标人营运,则该业绩同样为有效业绩。

(4)投标人若提供满足要求的供货业绩,该业绩可以为投标人直接对满足要求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或污泥干化集中处理中心的供货业绩;或为投标人对直接对满足要求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或污泥干化集中处理中心的总承包单位或系统集成单位的供货业绩,且必须同时提供设备发票的复印件。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本项目不允许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一旦发现将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在投标阶段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不存在资格条件要求第5条规定情况的注: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前通过网上支付平台进行支付(平台使用费),才能参与投标。


联系人: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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